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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补偿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1-02-02 19:27:07 互联网 1.3万阅读

最近有不少人向律师咨询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法律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要对征地拆迁补偿提出了明确要求,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重点关注该法律条文规定。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八条

以上就是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既然法律对补偿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拆迁补偿,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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