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征地拆迁,很多时候被拆迁人不得不选择维权,因为站在他们对面的是一个极低的补偿标准,而他们也无法阻止违法拆迁行为的发生。但是,征地拆迁维权是有相关诉讼时效的,被征收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救济才会受法律的保护,不是说你想什么时候去启动一些法律程序,就可以什么时候去。这里要重点跟大家强调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权的“最后时机”,如果错过了,成功维权的希望就会很渺茫。
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加以救济,这其实就是维权的最后一个时机。如果大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其后收到了针对您个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那么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该如何处理补偿决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590号令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如果被征收人毫无维权作为,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这意味着您很有可能就此失去了维权机会。错过这一步的维权,征地拆迁将进入强制执行的阶段,其后再想提高补偿,基本上已经没有了可有效操作的法律手段。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后,采取不理会、不妥协也不主动维权的态度。拆迁方也不再逼迫,甚至毫无动静,以为这样就相安无事了。可半年后,拆迁方却直接拿来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态度非常坚定的说要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此时,被拆迁人再来咨询律师,而由于已经错过了最终申请复议和诉讼的维权期限,律师也无法再帮助到大家。所以说,面对征收补偿决定,“不妥协、不维权”极有可能是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错失了提高补偿的重要时机,最后还得为自己的损失买单。
事实上,被拆迁人若是想维权,在房屋征收决定张贴公告后,如果认为安置补偿方案和评估报告结果不公平,自己并不满意,那此时维权的最好时机,被拆迁人要及时咨询律师如何处理征收决定和评估报告的问题,切勿错过这个宝贵的维权机会。
国有土地建房是否属于违建,就要看建房的程序合不合法,有国有土地证的土地需要到建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新建房屋;1、申请人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到到乡镇建房办公室申批;2、乡镇建房办公室受理后,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是规定了征收时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地上附着物的价值以及对土地的评估价值来确定。(1)划拨土地房屋有房产证,拆迁赔偿也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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