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看,征地拆迁应该是一件好事,能够给被征收人带来一个相对理想的生活水平上的改变。然而实际的征收当中,很多被征收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根本就很难在补偿上如意。这里提醒大家一定不要忽略征收拆迁的合法性,尤其是征收方其补偿行为的合法性,不合理的补偿往往源于不合法的征收行为,千万不要觉得征收方怎么说就是怎么样。
事实上,法律对于征收活动及征收行为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不能任凭自身意志为所欲为,而是严格依法 。对于不遵守法律原则,进而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征收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有权依法维权。下面就跟大家讲讲在补偿方面征收方要基本遵守的八条规则,这在国务院590号令中有明确规定。
一、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补偿不合理是征地拆迁领域一直存在的常见问题,通常征收方为了达到压缩拆迁成本等目的,会故意压低原本就属于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必须明确,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在补偿方面,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
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
国务院590号令第21条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因此在补偿方式上,征收方须保证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而不能直接在补偿方案上规定只有某一种补偿,或在作出补偿决定是单方面决定补偿方式。
三、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国务院590号令第20条有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征收方都没有权利私自决定。征收方不能主导评估机构的选择,更不能主导评估结果的产生。
四、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规定,征收方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拆除行为。国家法律坚决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与之相悖。
五、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方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将有可能面临征收方层出不穷的“逼迁”。那么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威胁、暴力或停水停电等非法方式实施逼迁的,遇到任何形式的逼迁被征收人都可以予以法律的反击。
六、强拆需经法院裁定。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8条的规定,要强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进行强拆,也就是司法强拆。征收方强制拆迁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与否全部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具有强拆决定权。实践中,有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为了加快拆迁进行,早日获得被征收人的房屋所在地块,在不经裁定的情况下径行强拆,这是绝对违法的。
以上六点均是法律对征收方作出的规范,同时也是被征收人必须了解的法律重点。被征收人作为征地拆迁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有的时候确实只有依赖法律的强制力与维护力才能守住合法权益。遇到征地拆迁,被征收人不仅要了解相关规定,还要了解维权的技巧和相关诉讼时效,把握最佳维权时机。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
2020年新土地法实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来国家都是审慎稳妥地在推进。旧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间共经历过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农民对于新土地管理法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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