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来看,被拆迁人“越拆越穷”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面对陌生的征地拆迁,被拆迁人应当如何做,才能保护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做才能有效的提高补偿?又有哪些事,是于补偿不利的,是被拆迁人不应该做的?接下来就跟大家讨论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一、做好这些提高补偿
1、保留好房屋、土地相关材料
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件等在内的一些证件资料,这些合法有效的能够证明被征收人对房屋土地享有的补偿等权利的证件,一定要保留好。一般来说,在拆迁补偿确定、到位之前,不建议被拆迁人直接把原件交给征收方带走。
2、清楚土地、房屋的价值
被拆迁人只有充分地了解自己房屋及土地的价值,清楚法律规定的补偿原则,知道怎样进行补偿才是合理的,才能在和征收方的交涉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对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来说,被拆迁人可以参考周边同等地段房屋的市场价格或来估量自家房屋的价值。
3、主动关注维权的时效
被拆迁人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当存在异议或者遭遇不公对待时,就可以依法维权。需要大家格外关注的是维权的时效,只有在时效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维权行动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征地拆迁中,主要的两种征收方文件的法律维权时效是各位被拆迁人必须明确的。一是,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服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提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是,对ZF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该行政行为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避免做这些影响补偿
1、不能随意签字
被拆迁人一旦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认可了补偿内容,此时文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而被拆迁人不得随意反悔。因此,被拆迁人在签字时一定要审查好其中的各项内容,不要随意签字。尤其是要记住一个原则,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如果还对其中的内容存在异议,那就不要签字。
总之,不信口头承诺,不签空白协议,警惕高额搬迁奖励陷阱,不盲目跟签,逼拆之下不轻易妥协,签字一定要在拆迁补偿合理的前提下。
2、不要提早搬迁
房子是我们谈判、维权以及拿到合理补偿最大的筹码,被征收人如果先搬迁了,其实就相当于将主动权交给了征收方,这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来讲是极为不利的。无论是签了协议,还是没有签协议,一定不能贸然搬迁,坚决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3、不得冲动暴力
实践中,被拆迁人可能会遇到断水断电逼迁、暴力强拆等违法行为,遇到一些逼迫签字或强制搬迁等情况,大家切记不要冲动的以暴制暴。以暴制暴不仅无法解决问题,无法拿到合理补偿,还可能会因为触犯法律而面临处罚,甚至给自己造成人身及财产伤害。合法权利要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被拆迁人应当想到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该报警的时候要报警,该起诉的时候要起诉等。
总之,在补偿方面,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是拆迁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大家在拆迁当中要以此原则来衡量补偿的合理性,不合理则不签字。而在维权方面,不能一味退让或消极等待,也不可以硬碰硬、加剧冲突,要认识并规避风险,并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公布出来,并充分收集公众的意见,确需修改的,要进行修改,并告知修改情况。除了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针对旧城改造,还需要经过多数人的同意,一
1、房屋评估时,自选评估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到底由哪一家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也是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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