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强调“先补偿后搬迁”的拆迁原则,只有拆迁方完成了足额补偿的义务,才能合法的要求被拆迁人进行搬迁。按理说,被拆迁人不应该在存在补偿和搬迁顺序之间的疑问,但是从一些咨询来看,还是有不少被拆迁人会因为这个顺序问题而感到困扰。
“征收方对我们承诺,说如果能先搬迁,之后就会给我更高的补偿,律师你说我要不要答应?”
“律师,拆迁方给出很高的搬迁奖励,要我们先搬迁再谈补偿,这可信吗?”
“律师,拆迁方说因为这个项目特殊,需要大家先签字搬迁,以后再慢慢谈补偿,我该同意吗?”
常常有被拆迁人作出类似上述几个拆迁方要求先搬迁再补偿的咨询。必须要提醒大家的是,很多时候拆迁方这么要求,其实就是想给大家设下一个陷阱,等搬走之后,当初承诺的补偿就不兑现了。
而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房子还在,并且相关产权证件齐全,这意味着有着可靠的谈判筹码,在补偿的争取与获得上,被拆迁人还掌握着很大的主动权。而一旦房子和产权证件没了,接下来就会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这时如果双方房屋的评估价值以及具体的补偿数额产生争议,被拆迁人再想证明房屋价值就会非常困难。因此,大家一定要坚定“先补偿再搬迁”的法律原则。已经签订了协议,一定要在拆迁方支付完全部的拆迁补偿款后再搬迁,而不是把补偿程序后置到搬迁腾房之后。而如果还没有谈好补偿、还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一定不要贸然搬迁,否则补偿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法律明确地提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充分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拆了旧房而无新房”的不利局面。拆迁方要求“先拆后补”这是在知法犯法,而对被拆迁人来说则存在补偿无法得到的风险,因此一定要坚守底线。
1、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有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
企业的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比一般性的住房拆迁补偿标准要复杂繁琐的多,各种的程序也是非常繁多的,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相较于普通住宅,
拆迁应该和户口和面积哪一个有关系?其实,这是不一样的方面,根据土地的性质,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我们首先来看看集体土地上的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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