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亦称“国务院590号令”),可以说是当前阶段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依法维权的核心依据。由于征地拆迁本身涉及巨大利益,这导致暴力拆迁、违法拆迁层出不穷,矛盾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那么被拆迁人也就不得不走上维权之路。可是如何才能实现一个高效的维权,要求被拆迁人首先要对法律法条有着正确的认识与理解。
接下来要跟大家讲一讲国务院590号令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助力广大被拆迁人依法维权。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释法:本条最重点的两个词就是“公共利益”和“公平补偿”,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征收的两个必备条件,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关于“公共利益”,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个人或单位的房屋进行征收其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显然是一种站在国家层面的相比于个人财产权利而言的更大的利益,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这也是为什么国家可以对老百姓的房子进行征收。
征收项目实施的出发点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这也就意味着商业开发性质的拆迁不具有合法性。实践中,有的地方会打着公益目的的旗号进行商业开发,征收掺杂商业利益,这显然是涉嫌违法的。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这其实也是法律赋予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应当要注意对征收项目实施目的的审查,如果认为房屋的征收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及时的针对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关于“公平补偿”,法律规定要予以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就是要明文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也绝对不能牺牲被征收人的利益,否则就是剥夺。据此,征收方应当要严格依法补偿,以实现最终结果的公平。
何谓“公平补偿”?最低的标准必须是,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与生活水平不降低。结合国务院590号令第三章中的有关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的规定,补偿应当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乃至其他补偿和奖励等;房屋价值的补偿要做到“拆一还一”(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保证被征收人能在市场上能买到与被征房屋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等相当的房屋);要尊重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可以自由的决定是要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等等。如果补偿没有办法做到合理、公平,那么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维权。
以上就是对国务院590号令第二条做的一个简单讲解。在很多老百姓看来,征收方或者说行政机关,他们是非常强拆的,往往也是不容反抗的。但事实上,征收方应当作出的行为每一步都是可以预见的,因为法律对于征收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征收拆迁有法可依。如果征收方没有遵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对此说“不”,有权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2020年新土地法实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来国家都是审慎稳妥地在推进。旧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间共经历过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农民对于新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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