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拆迁律师办案的数十年里,发现很多被拆迁人都会到这样的情况,征收补偿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一面,又或者拆迁方在拆迁程序上明目张胆地违反了法律规定,进行违法征收,这些时候本应是被拆迁人占据理的,但最后却总是被拆迁方使用逼签或者其他手段而不得不签字。
由于自身不懂法,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薄弱,而拆迁方则是过分地追逐所谓利益,所以被拆迁人难免会遭遇一些不公平的拆迁待遇。而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禁止先拆后补、违法逼迁、行政强拆等行为。
一、禁止“先拆后补”
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拆迁方必须在取得被拆迁人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征收工作。这能够在极大程度上避免出现那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
搬迁、强制拆除以补偿为前提,这也就意味着被拆迁人在拿到合理补偿之前,有权拒绝搬迁。而如果拆迁方在没有给予充分补偿之前就要求搬迁,甚至是进行强制搬迁,这是涉嫌违法的,此时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维权。
二、禁止暴力逼拆
国务院590号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逼迁”是属于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遇到任何形式的“逼迁”,注意保存证据,切忌以暴制暴,采用法律手段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三、禁止行政强拆
如果说补偿条件达成一致,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按照规定完成了搬迁,那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这就不存在所谓违背自身意志的强拆的说法。但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补偿方案并且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这时极有可能就会涉及到强拆问题,但被拆迁人必须明白,如果是合法的建筑,强制拆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6条及28条的规定,征收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时,将由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诉讼、不复议的,那么将由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是我们常讲的司法强拆,也是针对合法建筑唯一合法的强拆。
这里必须注意,对于合法建筑的强拆,必须经有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迳行行政强拆。如果不经程序,比如未依法足额补偿、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裁定等情况下直接强拆,被征收人要坚决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进而寻求谈判协商话解决补偿问题,或进一步申请国家赔偿。
除此之外我们平时听到的,偷拆、误拆都是变相的强拆,也是违法行为。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每个地区都不一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拆迁的时候在拆迁公告中说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问题,是要根据当地的法规政策结合该区域的市场行情,才能给出具体的标准的,也就是说每个地方及该拆迁的区域不同而不同的;而补偿的具体费用常见的有这些(以当地拆迁征收政策为准):1、房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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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实测面积为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户籍人员的粗心大意或测量不准确,房屋权属证书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也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因此,当被征收人认为记录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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