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咨询律师的过程中,常常会听到这样的发问:“现在已经不能强拆了,所以不签补偿协议,征收方也不会进行强拆。”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都有一种强拆违法的认知。事实上,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针对合法房屋的行政强拆已经废除,但这不代表征地拆迁领域就不存在强拆了。根据该条例规定,征地拆迁中,虽然是合法的房屋,但征收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进行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是征地拆迁领域唯一合法的强拆,根据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由此可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有权申请司法强拆,一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二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限60日,诉讼期限6个月)。所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是有权进行司法强拆的,这一点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清楚。
对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来说,要想避免司法强拆,要想继续争取补偿的提高,一定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收到补偿决定后,不服补偿内容的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且不可置之不理,错过时效。
如果房屋被强拆了,一定要及时收集有效的强拆证据,并在第一时间请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介入,律师办案经验丰富,知道该怎么应对强拆,也知道怎么能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争取最大化的拆迁补偿。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的,可以免费咨询律师,毕竟律师接入的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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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的规定执行,根据其下
住的房子有可能被强拆的,主要表现在下面三种情况。1、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已经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但是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履行相应补偿的,被征收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2、
不是说有的违建都会被强制拆除,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内容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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