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发现,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补偿条件谈不拢等原因致使房屋被强拆的情形。但是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却也认为,强拆是不合法的,强拆已经被取消了。显然,人的认知与拆迁实际是存在矛盾的。
那么,“强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须知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对于合法建筑的行政强拆取消了,但是司法强拆还存在。也就是说,当前政府部门没有自己去决定强制拆迁的权力,行政强拆违法,但是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迁。关于“强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应该要知道以下这些内容。
强拆的合法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我们能够看出来,法律是允许征地拆迁领域存在强拆的,也就是司法强拆。但是合法的强拆,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流程。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此拒不履行也不在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法的拆除房屋。当然据此也能够看出来,如果不履行法律条款对被征收人进行行政通知和司法执行,征收方直接自己决定强拆,这种行为自然是非法强拆。
注意:对于司法强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并非完全无能为力。如果在强拆手续办完或超过诉讼时效之前,及时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进而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妥当运作,在此基础之上征收方想要合法强拆也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强拆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如果已经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市、县人民政府就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人民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即便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也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没有向被征收人下发补偿觉得,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3、先补偿后拆迁。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5、申请人主体条件。申请人依法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权申请强拆。
被强拆维权期限?该如何挽回损失?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不能强拆老百姓的房屋,但是总有征收方知法犯法。那如果真的遇到非法强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该如何挽回损失呢?建议要坚决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进而寻求对话协商解决补偿问题或者进一步申请国家赔偿。
咱们律师在实践中遇到过很多起的违法强拆的案件,但遗憾的是,很多因为错过起诉期限而无法进行操作,被征收人因此无法实现对非法强拆的维权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旦遭遇了非法强拆要在6个月的诉讼期限内(最长一年内)及时起诉,起诉期限一经错过即意味着被征收人丧失了起诉权,最终可能陷入维权无门的境地。不要盲目信访或者进行其他无效维权行为,必须明白,采用司法途径进行维权这是唯一有效、合法且理智的手段,切记拖而不决。
最后还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面对强拆,首先要问清楚对方的身份,是否具有法院批准的强制执行的通知书。如果强拆已经无法避免了,尽量不要和对方产生激烈冲突,不要以暴制暴,明白保全自己才是保全未来。同时,应当积极取证,对指挥、执法人员及强拆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为强拆发生后的追责及维权打好基础。
征收部门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不履行相应的催告程序,也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的权利,对老百姓的房屋进行的一场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掠夺式拆除活动。⒈征收方作出了相关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在被征
“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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