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听到征地拆迁的消息时就一筹莫展,由于自身对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的你不了解,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拆迁法律知识及拆迁政策,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这些都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明确的!
1、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就征收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可以说,一个合法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的实施,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示开始。
“房屋征收决定”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等征收信息,并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与被拆迁人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实践中,如果老百姓遇到那种没有公示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就征收的,要慎重考虑其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拒绝签字。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是什么?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一般来说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指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来计算,被征收人所应获取的补偿应当不低于经依法评估得出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拆一至少还一。
如果周边房价已经特别高了,但征收方给的补偿却根本不够被征收人在临近地段买一套面积相当的房子,比如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已到达一万,但征收方每平米只给五六千,那么这个补偿其实是低于法律规定的,作为被征收人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提高补偿、维护权益。
3、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拥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那如果征收方仅是以货币补偿的方式,或仅是以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而不允许被征收人自由选择,那这就是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是不合法的行为,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利。
同时,实践中还可以存在变相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的情况。就比如说虽然发布的补偿方案中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这两种方式,但实际情况是,当事人的房屋位于市中心黄金地段,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但征收方提供的置换房屋却在非常偏远的地区,交通不便,人流罕至。这种就是变相的迫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看似有的选,实则没得选,这也涉嫌剥夺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切不可被对方套路所迷惑。
4、“先拆后补”还是“先补后拆”?
当然是“先补后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进行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征收方在没有给予被征收人实质的安置补偿之前,不能逼迫或强行让被征收人搬迁,否则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自己也不可轻信所谓的“搬迁奖励”,一旦“先拆后补”,被拆迁人失去了房子这个筹码,主动权也就丧失了,最后补偿很难得到完整实现。
5、遇到断水断电逼拆怎么办?
在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采取中断供水供电等措施,试图通过制造生活生产障碍来逼迫被征收人妥协,这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任何形式的暴力或软暴力逼迁都是违法的。
一旦遭遇“断水断电”的违法侵害,被征收人要有证据意识。这三类证据要注意收集,一是证明房子已经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的证据,比如征收决定;二是能证明征收方说过即将断水断电的书面材料或者录音,比如说通知被征收人为了施工需要,即将停水停电的施工告知书等;三是证明相关方确实实施了切断的行为证据,比如相关设施管线受到了破坏或拆毁的照片、视频等。有了证据基础后,就能针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一方面要求恢复供水供电,赔偿损失,另一方面警醒征收方要依法拆迁,依法补偿。
以上就是拆迁法律知识及拆迁政策相关问题的解读,希望对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有所帮助,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自己不懂法律只是和政策也不要惊慌失措,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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