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产生纠纷,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若是想维权成功,那就必须要避免犯错误,即便是找律师维权,也得要提供一个好的维权基础才行。对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来讲,拆迁当中的每个细节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原则上出现了错误的选择与做法,那基本也就没有了反悔的可能。这里必须要提醒大家,以下两件事不能做。
一、稀里糊涂或轻易就在协议上签字
第一次面对征地拆迁,很多人都是无所适从的,有时在拆迁方的一再催促下轻易地签了补偿协议,还有的盲目跟从他人,稀里糊涂签字。无论如何,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应当牢记,不能随意签订补偿协议;只要不认可补偿条件,那就不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须知,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旦自愿在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自己认定、同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整份协议此时已经受到法律约束,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拆迁补偿也就基本确定了。实践中很多人签了字之后,了解了一些相关法律知识,此时才觉得当初签的补偿并不合理,但此时悔之晚矣。
同时还需要注意一点,如果不满意拆迁方给的补偿方案,除了不能签字外,还不能领取补偿款。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还没有同意拆迁,还没有签字呢,拆迁方强行就把补偿款打到了被拆迁人账户上。拆迁方之所以会这么做,就是想要强行做到形式上的合法,然后继续光明正大地推进拆迁。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必须明白,拆迁方单方面强行打款的这种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达成一致协议也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这也就意味着拆迁方并没有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而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则千万不要动这个补偿款,动了就会形成“接受补偿”的事实行为,之后想要维权就非常被动了。
二、陷入维权误区,错过维权期限
实践中,经常有一些被拆迁当事人,遭遇违法强拆后只会和征收方协商或一直在上访,等到几年后“走投无路”了才来找律师说要起诉,但此时律师也只能无奈的告诉大家已经错过了起诉期限,无法再走司法途径维权。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明确,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旦超期就很难维权了。因为起诉期限是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法定条件之一,如果超过期限,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要么会裁定不予受理,要么会在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至此,行政行为拥有确定力,当事人通过复议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的道路也就此消灭了。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能会很疑惑:我明明一直在上访维权,怎么会错过时效?对于这个问题要告诉大家,首先信访并不是法定的行政纠纷解决途径,其次,因信访耽误的时间也不是法定可以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这里就是要告诫大家,如果要信访,那在选择信访的同时,也不要放弃法律赋予自己的诉权,要行使诉权切记诉讼时效。还有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总是想要再观望一下,要再等等、再看看,这当然可以,但一定是要在把握了维权期限的前提上,切勿因“过期”而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遇到拆迁补偿纠纷,选择法律途径维权才是最合理的、最有效的方式。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还是要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便在拆迁过程中掌握主动权,万不可因为犹豫不决或固执己见而用错维权方式,将非主流的途径当作救命稻草,错过最佳的法律维权期限最终将得不偿失。
以上拆迁中两件不能做的事,事实上,拆迁过程中还有很多细节都会影响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于合理补偿以及补偿提高的争取,比如重要证件轻易交给拆迁方;同意先搬迁后再补偿;轻率地提出报价等等,大家一定要做出正确的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现在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并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但如果该集体土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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