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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拆的法律规定,强拆必须经过法院准许!

2021-05-10 14:54:56 互联网 1.4万阅读

虽然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强拆必须经过法院准许,但在实践中强拆的现象一直存在,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遇到强拆只能委曲求全,不知道该怎么维权,也不知道哪个部门有权强拆房屋,本文整理了关于强拆的法律规定,希望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有所帮助。

关于强拆的法律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强拆的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强拆的法律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如果房屋被强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先不要慌,也不要和拆迁方硬拼,一定要理性维权,正确的做法是积极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在第一时间向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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