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到强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就深恶痛绝。有些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不顾法律规定,直接讲房屋强制拆除,这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关于强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向律师咨询最多的就是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这是因为很多人还没分清这两者之前的区别,也没有了解最新法律规定,现在只有司法强拆是唯一合法的强拆,也就是说,现在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司法强拆,除此之外所有的强拆都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强拆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除此之外,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强拆房屋。但在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完全不顾法律规定,擅自将房屋拆除,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收集证据,并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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