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都不是很清楚,还有一些地方,镇政府、村委会都有权批准征收,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千万别被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审批机关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以上就是土地征收审批机关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清楚,遇到土地征收时,要了解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是哪个,有没有权力进行征收,千万不要认为镇政府、村委会有权力进行征收。当遇到征收拆迁相关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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