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是拆迁补偿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涉及补偿的多少,所以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拆迁评估的注意事项。关于拆迁评估,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拆迁评估包括哪些环节?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吗?这些问题都是大家一定要了解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拆迁评估包括七个环节: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3、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5、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6、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7、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以上就是拆迁评估需要注意的事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了解,对征地拆迁存在疑问的时候,不要贸然在文件上签字,也不要和征收方造成冲突,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一定要理性维权!
对于房屋评估相关事宜,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
为了在征地拆迁中保护拆迁户的权益国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为的就是在征收过程中规范征收程序,其中就有评估这一程序的规范建议,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应当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
1、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下的,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评估收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上(含100户)300户以下的,评估费收费标准为7元每平方米;房屋评估户数在30
如果对评估不满意,可以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如果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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