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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掌握

2021-07-01 19:00:52 互联网 1.6万阅读

房屋拆迁评估结果直接关系着补偿的多少,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都非常关注,如果对对房屋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呢?不用担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

房屋拆迁评估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拆迁评估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在征收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担心征收方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串通一气,故意作出不满意的评估结果,其实法律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作了明确的约束,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不必太过担心。

房屋拆迁评估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拆迁评估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是有权力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不过要牢记一点,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维权,很多人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错过了维权期限。遇到征收拆迁相关问题,最好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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