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征地拆迁中,很多拆迁方为了完成自己的任务,推动项目进度,变幻出各种花招来对付拆迁户,大家稍不留神可能就掉进这些精心挖好的“坑”中,既失去房屋、土地又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窘境。
那么,面对来势汹汹的拆迁攻势,我们该怎样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陷阱一:哪里有拆迁,哪里查违建
哪里在进行房屋拆迁,哪里就开始查处违法建筑,这是现在在拆迁实践中极为常见的一种现象,这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陷阱呢?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才是合法建筑。但是,《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
在此之前有些没证的房屋如果在不违反规划的情况下,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后补办证件,也是能够成为合法房屋的。然而在拆迁实践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是,很多拆迁方在认定违建时根本不区分历史遗留原因,也不区分不同客观情况,只要手续不齐全则一律按照违建予以认定,进而强调“不予补偿,拆了白拆”。
其本质是以此作为谈判筹码,来给当事人施加压力,逼迫其尽早签协议走人。
徐晓倩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房子真的被认定为违建,一定要把维权的环节尽量提前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的救济期限之内,因为一旦走到强制执行这一步,就很难改变房子被强拆的命运了。维权只要趁早,那么扳掉它的机会多多。
陷阱二:模糊危房认定标准,降低补偿
与拆违式拆迁相似的还有以拆危促拆迁。本来危旧房的认定是必须严格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的。
但是由于一旦征收项目被确认为危旧房改造,就会直接导致被征收房屋所适用的补偿标准降低,所以有些征收方为了减少补偿就不顾法律规定,把有些不属于危房的房屋也认定为危旧房。
对于什么是危房,法律还是有比较明确的标准的,被征收人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和应对。如果房子本身不“危”,就要坚决依法维权,通过提起程序来打掉这一图谋。
陷阱三:搬迁奖励迷惑被征拆人
在拆迁中,征收方经常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一个期限,如果被征收人在这个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了,就会被给予一定的金钱奖励,这真如它表面上看起来那样有利吗?
很多人其实算不清这个“大账”。虽然早签约会比其他人获得好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奖励,但是一个更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依法不应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而有些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价格其实是低于这个标准的,即使加上奖励金的金额,总额也依然低于应该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这时被奖励金诱惑而签字的被拆迁人就是典型的丢了西瓜捡了芝麻。所以大家一定要算清这笔账再签补偿协议,切不可谈小便宜吃大亏。
对拆迁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件事、每一个人都要慎重考虑。面对拆迁方的种种花招,既不要放松警惕,也别被这些手段给吓住,在现实中,律师会根据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法律规定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指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知,房屋征收三个条件:①房屋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②房屋征收
拆迁方应该按照当地规范向被拆迁人领取所有补偿金额的以下几种方法;1、拆迁补偿费用,是对被拆迁人房屋损失的补偿,一般按照房屋的结构按照平方米进行计算。2、搬家周转费,是对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之后,房屋没有下
一、征地报批前1.征地情况告知市、县国土资源局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且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
根据农村土地法律规定:咱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上有表明,农村宅基地补偿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分三种:1、货币补偿,即直接用现金一次性补偿清楚;2、产权房屋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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