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做出入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的规则,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这一规定中,明确入市交易的总基调为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可以用于入市交易的土地类型包括这几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看到集体土地可以用于交易有两个前提,土地用途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用途,同时需要办理登记。所以对于目前符合以上条件的土地一定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
在交易方式上,条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这里对于集体土地的交易设置了两种交易方式,在旧规定中仅允许土地使用权出让,本次新规突破旧规定原来对集体土地交易的限制。
在交易中,对相关部门提出新的要求: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提出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交易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自由的,还需要相关部门把关,需要土地的所有权人进行报批,并由有关部门给出具体意见。
对交易中的土地所有权人,需要编制出让、出租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
交易前,需要双方在出让、出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前报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在具体交易方式上,条例规定可以通过招拍挂、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招拍挂的法律地位,而协议出让的方式则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相区别开来。同时规定,使用权人在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以上就是新条例下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新规,根据这些新规侧面也反映出目前法律上对于集体土地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对产权证明和程序方面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正在逐步完善产权保护的机制。这里也提醒广大读者对于符合条件的,一定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和使用权证,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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