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因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结合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新条例对临时用地的管理作出如下创新规定:
1、临时用地期限的特殊规定。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新条例明确规定,针对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较于《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条例放宽了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简化了审批流程,无需两年期满后再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办理。
2、落实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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