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莱芜区村民
代理律师:徐晓倩律师
被告:莱芜区人民政府
房屋被强拆,村民损失严重
原告系济南市莱芜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2019年8月26日,莱芜区人民政府做出拟征收土地公告,将涉案房屋所在的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住宅用地纳入征收范围。
2019年8月27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原告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问题多次协商,征收部门认为房屋没有证件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律师介入,依法力争权益
原告无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徐晓倩律师的代理指导下,该案先是确认征收部门强拆违法,然后向违法强拆部门要求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该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就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而言,如果没有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这意味着对于“直接损失”之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行为对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被损坏的室内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拆迁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村民胜诉,损失得到挽回
法院判决:
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二、被告于2022年前为原告提供120户型和80户型房屋各一套;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屋内物品损失、装饰装修、附属物赔偿金20000元,搬迁费6000;
四、被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第一年临时安置费4000;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费。
村里征地要不要经过村民同意农村如果因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政府政府申请,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以征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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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对赔偿范围问题作出规定。房屋被强拆后,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都因房屋灭失而成为不可能。因此对强拆房屋的赔偿方式主要是给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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