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
代理律师:申鑫律师、张海川实习律师
被告:武山县人民政府
2019 年10月16号被告下发《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关镇陈门片区城市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进行棚户区改造,将陈门村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武政征补 决[2020]6号《武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补决定》。
维权经历
原告魏先生因不服被告武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遂委托我团队申鑫律师、张海川实习律师维权。律师整理案情后认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涉案征收补偿决定 作出的法律依据和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在律师指导下,原告魏先生依法起诉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于2020年9 月23日作出的武政征补决[2020] 6号《武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 补偿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被吿双方对提供的十余份证据进行了质证,律师依法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给出了多条不予认可的合理意见,经过激烈的庭审质证,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与双方所举有效证据及质证意见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武政征补决[202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法院判决
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认定被告为原告作出的[武政征补决12020] 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认的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被告武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征补决[2020]6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 由被告武山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山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 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在征收项目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属于“未批先征”,征收程序是违法的,而且《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评估机构又不是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且评估程序和送达方式等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当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必然会被法院撤销掉。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不了解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是能靠短时间的学习可以达到的。
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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