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拆迁中的维权,大部分拆迁户会认为:“民告官,能告赢吗?”
现实生活中一个诉讼的输赢,不仅要看我们在法理上能否站得住脚,更要看我们我们手上是否有起诉的证据,是否在这个时间点提起诉讼能快准狠的揪住对方的违法点。
关于时间点问题,律师根据近期办案实践总结了以下两点:
一、并不是拆了房子才能维权
我们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并不是一定要征收方对我们做了什么事情才算具体的行政行为,针对我们个人所发的一些文件,其实也是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可以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的。
当然,确实会存在太早维权没有证据的情况,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手上收到的文件,看看是否符合复议诉讼的条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及时复议诉讼,千万不要因为害怕证据不足而最终失去了维权的机会。所以当我们在收到或者看到一些文件时,依然有复议或者诉讼的资格。
相关法条链接:
1.《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二、法律如何保护懈怠维权的人?
因行政诉讼比较特殊,举证责任不在原告,而主要在被告行政机关。因此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不是由我们去证明征收方的行为多么违法,而是由征收方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的。
当我们收到征收方的文件时,征收方是否违法,通过这份文件我们都能一目了然,只要征收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他也没有办法去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忽视征收方平常发布的文件,但凡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定要及时的起诉。一旦错过维权期限,维权就会难上加难。所以在合适的维权节点,要抓紧时间主动出击,早日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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