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鹰潭杨先生2人系信江新区夏埠乡低坪杨家村村民,在低坪杨家村拥有一处房屋。因信江新区夏埠乡低坪杨家、低坪姜家、李家、塘边娄家、太科、山牌村整体搬迁工作的需要,杨先生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尚未就征收补偿问题与征收部门协商一致,为促进征收项目的进程,鹰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信江新区大队于2021年6月向杨先生等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案件进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赵远池律师、刘子羽实习律师立即开展工作,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并调查取证发现,信江新区大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未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具有法定职权、未经法定程序、执法目的不当、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遂指导当事人及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强制执行决定。
【判决结果】
经原被告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启动征收后不宜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决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腾退问题,遂判决撤销强制执行决定。
【代理律师】
赵远池律师,刘子羽实习律师
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是有期限限制的,对于超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将不会受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在法定期间内,被征收人具备“不复议”“不起诉”“不搬迁”这三个前
当地政府下达《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中告知如果不服从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对执法部门和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当地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千
最高院2012年发布的相关《通知》中再次明确规定,“裁执分离”是改革的方向,法院裁定,政府实施是总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到了政府实施这一最后环节,被拆迁人连强拆行为违法都未必能诉,有的法院会认为行政机
强拆决定书是属于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保障被处罚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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