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等12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小龙滩区域内有自建房一套,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贵阳市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雷某等人送达《综合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雷某等人遂寻求律师帮助。
【案件进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杨勇律师、赵远池律师、刘子羽(实习)律师开展工作,在与当事人沟通、调查取证后指导当事人以贵阳市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被告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到的法律观点,开庭审理后认为,实体程序合法与程序正当是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的两项必要条件,行政机关在不具备留置送达法定构成要件的前提下采取此种送达方式无法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也不能体现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和严谨性,有损行政机关公信力,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代理律师】
杨勇律师、赵远池律师、刘子羽(实习)律师
最高院2012年发布的相关《通知》中再次明确规定,“裁执分离”是改革的方向,法院裁定,政府实施是总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到了政府实施这一最后环节,被拆迁人连强拆行为违法都未必能诉,有的法院会认为行政机
强拆决定书是属于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保障被处罚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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