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提出行政赔偿之诉的前提条件,但是否必须经过生效判决确认后方可单独提起赔偿之诉,在杨某与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相关裁判观点:
杨某在其房屋遭受强拆后,就当地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件一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强制案件,一审作出判决确认该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二审法院也以同一理由维持原判。然而,对于行政赔偿案件,一审法院以一审期间违法侵害事实未经过生效判决确认,为避免司法程序空转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则认为,尽管二审期间违法事实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确认,但杨某仍可通过向被告申请或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故维持了该一审裁定。
杨某不服,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纠纷争议的原则,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赔偿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应当依法对其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实体裁判。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驳回杨某对某区政府要求行政赔偿的起诉,属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合法权利。
至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但同时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对于是否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应当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而不应强制要求其必须经过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后再进行赔偿之诉。
实际上,前述规定自然是能够保障当事人尽快高效的取得行政赔偿的,但根据笔者的经验来看,这样的方式并不在所有案件中适用。在笔者实际参与的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疑惑为何不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中一并提起赔偿,实际是由于这些案件大多是征收拆迁案件,并非一味求快即可,在不同的案件中,律师考虑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目的,需要结合案件本身性质确定不同的诉讼策略。
行政机关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额度的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要填平补齐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不低于其他被拆迁人所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同时还
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行政强拆的是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
行政强拆的后果有哪些?法律后果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违建行为进行了区分情形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责令限期拆除与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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