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诉陕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律师力挽狂澜,二审赢得胜诉!
案情简介
7户当事人均系城镇居民,从上世纪九十年代陆续从史家湾村委会或其他非村民处购买宅基地并建房,2020年5月浐灞管委会发布公告,决定启动史家湾城中村改造整村拆迁工作,该通告规定被拆迁人是史家湾村改造整村拆迁范围内所涉及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宅基地手续的持有人,7户当事人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对拆迁通告不服。于同年7月向陕西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拆迁通告。随后陕西省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当事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涉案拆迁通告与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认定陕西省政府复议决定合法。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以及陕西省政府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
办案过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杨勇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在当事人多次沟通的基础上对事实材料调查研究后,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与案涉拆迁通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事实出发指导当事人合理应对案件,提出涉案房屋因建造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是否进行权属登记都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明确指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针对复议机关错误的复议行为也提出了相应强而有力的辩驳。
判决结果
经过原被告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及激烈的法庭辩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房屋在建造时虽未登记,但该房屋系当事人建造,居住使用长达二十多年。该房屋在案涉拆迁通告范围内,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对该通告申请复议,被诉复议决定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均被撤销,责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理律师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杨勇律师 赵远池律师 张贵川(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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