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未事先进行通知,征收方就强制拆除了当事人的企业用房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律师介入后,成功确认强拆违法。
【案情简介】
当事人的公司于2009年依法成立。2010年7月,乌鲁木齐县规划局就位于安宁渠镇四十户乡22500.18平方米的土地为当事人的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12月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通告,当事人的公司厂房在征收范围之内。2020年1月16日,当事人使用的公司厂房被强制拆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寻求律师帮助。
【办案过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杨勇律师立即开展工作,经过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后,了解到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安宁渠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安宁渠镇作为一级政府,对辖区内行政事务具有相应的管理职权,对辖区内的征收工作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认定安宁渠镇政府为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该拆除行为属于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结果】
经过原被告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及激烈的法庭辩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安宁渠镇政府是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且违反法定程序,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杨勇律师 张贵川(实习)律师
一个合法的拆除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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