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
可以要求补偿。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房屋拆迁时,首先要明确装修属于房屋本身价值的体现,如果遭遇拆迁,可根据房屋装修实际价值
房屋拆迁补偿时,最先要确立装修归属于房子自身使用价值的反映,假如遭受拆迁,可依据房子装修具体使用价值开展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要求:第十七条 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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