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征地补偿款发放时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于房屋评估相关事宜,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
1、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下的,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评估收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上(含100户)300户以下的,评估费收费标准为7元每平方米;房屋评估户数在30
为了在征地拆迁中保护拆迁户的权益国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为的就是在征收过程中规范征收程序,其中就有评估这一程序的规范建议,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应当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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