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应该就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如果超过约定时间迟迟没有发放,建议先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如果对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意向或者不给于明确的答复,被拆迁人可以依据《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
出具安置补偿方案的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镇级人民政府是没有这个权利的。通常我国实行得是“先征后拆”的拆迁政策,在拆迁款下来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中土管部门核对然后下发到拆迁地的村委会,村委会再根据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第一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拆迁补偿款,是无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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